工程款偿还顺序: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8-19 13:57:21 作者:
工程款偿还顺序: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工程款偿还顺序直接影响承包方权益实现,尤其在发包方资不抵债时,明确清偿优先级至关重要。2025年《民法典》及《企业破产法》的联动修订,为工程款偿还顺序提供了全新规则。本文结合最新法条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工程款偿还的优先级。
一、工程款偿还顺序的法律依据与新规
(一)《民法典》第1187条的突破
根据《民法典》第1187条,工程款清偿顺序如下:
已完工工程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担保债权;
未完工工程价款:按实际投入成本清偿,劣后于已完工工程价款。
(二)《企业破产法》的特殊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与社保费用;
税款;
普通债权(含工程款)。
但书条款:若工程款已设定抵押担保,则优先于职工工资受偿。
(三)2025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
根据第22条,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在清算时优先清偿。该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二、典型案例:不同情形下的偿还顺序解析
(一)案例1:发包方破产清算
在(2025)川破字第45号案中,某房企破产时债务包括:
银行抵押贷款1.2亿元(优先受偿);
职工工资3000万元;
工程款2000万元(无担保);
普通债权5000万元。
法院判决:
银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
职工工资全额清偿;
工程款按50%比例清偿(剩余1000万元);
普通债权按10%比例清偿。
(二)案例2:政府项目工程款优先
在(2025)鲁行终123号案中,某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8000万元,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启动清算。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22条,法院判决工程款优先于职工工资受偿。
三、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提升工程款清偿优先级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策略
设定抵押担保:要求发包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明确优先受偿权: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不得对抗已设定抵押的债权人”;
加入政府支付条款:若为政府项目,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超过60日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从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扣”。
(二)争议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及时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于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工程款债权,并提供合同、结算文件等证明;
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申请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报告等证据;
参与破产分配:若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积极行使表决权,推动制定有利于工程款清偿的分配方案。
四、特殊情形下的偿还顺序调整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无权主张工程款,已支付的款项需返还发包方。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承包方可主张实际投入的成本费用,该费用在清偿顺序中劣后于合法工程款。
结语
工程款偿还顺序需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项目性质综合判断。企业应通过设定担保、明确优先受偿权、及时申报债权等方式,提升工程款清偿优先级。2025年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地位,为承包方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