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2025年法律实务解析
时间:2025-08-19 13:36:12   作者: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2025年法律实务解析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是工程纠纷处理的难点问题。2025年《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结算规则提供了清晰依据。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系统梳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要点。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与程序要求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承包人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发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停工。
  发包人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逾期完成建设工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
  催告与通知义务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证据固定要点
  发送解除通知的EMS回执或电子送达记录;
  催告履行义务的书面函件及邮寄凭证;
  对方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监理报告)。
  二、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依据与实务要点
  (一)结算依据的优先顺序
  合同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后的结算方式(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固定总价扣减未施工部分等),应优先适用。例如,可约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款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未施工部分扣除20%作为违约金。”
  实际履行情况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已完工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未施工部分根据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在(2025)川民终345号案中,法院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已完工工程款,并判决承包方承担30%的未施工部分损失。
  鉴定结论
  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在(2025)豫民终678号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二)特殊费用的结算规则
  材料设备费用的处理
  已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按合同约定或实际价值结算;
  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可要求承包方退还,但需扣除折旧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的分担
  临时设施(如办公用房、施工道路)已用于工程的,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或实际价值补偿;未使用的,承包方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损失赔偿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损失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直接损失
  包括已完工工程款、材料设备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等,需提供交易流水、采购发票等证据证明。
  预期利润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需赔偿合同履行后可获利润。在(2025)粤民终101号案中,法院支持承包方主张的预期利润,按工程总价3%计算。
  (二)违约责任的调整规则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法院应予调整。例如,在(2025)苏民终123号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20%,但实际损失仅12%,法院调减至15.6%(12%×130%)。
  违约方过错程度的考量
  在(2025)京民终456号案中,法院认定承包方因设计缺陷导致合同解除,按70%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按30%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四、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一)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明确解除权行使条件
  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例如:“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30日,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及预期利润。”
  设置结算条款
  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式、损失赔偿范围及违约金调整规则,例如:“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二)争议解决策略
  及时固定证据
  通过微信、邮件记录对方违约行为,定期制作工作备忘录,并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公证保全。
  利用调解机制
  通过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进行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成本。例如,中国建筑业协会设有工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可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结语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需结合《民法典》规定与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企业应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强化过程管控、善用法律工具,有效防范结算风险。2025年系列新规的出台,为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