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协议是否有效?法律判定标准与实务指南
时间:2025-08-04 16:37:01   作者:
   股东内部协议是否有效?法律判定标准与实务指南
  一、股东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基础
  根据2025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民法典》,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需从以下方面判定:
  (一)协议的有效要件
  主体适格
  协议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签署,代签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二)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章程优先原则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若章程经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2025年深圳中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股东协议约定分红比例与章程冲突,法院认定章程对外有效,协议仅对内有效。
  协议补充章程
  协议可细化章程未明确的事项,如股权转让限制、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
  (三)特殊条款的效力
  对赌协议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被认定无效,但与股东对赌的条款有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案例:2025年江苏某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认定股东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但与控股股东对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二、实务中的效力争议与解决路径
  (一)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违反强制性规定
  如约定“股东不得退出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
  损害他人利益
  如约定“部分股东优先分红”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程序瑕疵
  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协议,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二)协议效力的司法判定
  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对内:协议在签署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后续加入的股东。
  案例:2025年浙江某贸易公司案中,股东协议约定“股权不得转让”,但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时,法院认定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
  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可约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可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主张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2025年)
  案情:股东协议约定“公司上市前不得转让股权”,后一股东欲转让股权被拒,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判决:法院认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有效,驳回诉求。
  启示:股东可通过协议限制股权转让,但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案例2:北京某投资公司对赌协议案(2025年)
  案情: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约定“未上市则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未履行,投资方起诉要求回购。
  判决:法院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协议无效,但控股股东需承担回购义务。
  启示:对赌协议需区分对赌主体,与股东对赌方有效。
  三、结语
  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需结合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及与公司章程的关系综合判定。2025年司法实践显示,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协议条款、平衡股东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维护了交易安全。签署协议前,股东应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条款效力,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