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条件及申请门槛:2025年最新规定
时间:2025-08-04 10:48:28   作者: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及申请门槛:2025年最新规定
  一、破产申请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已到偿还期限,企业缺乏清偿能力(客观无资金/资产,或主观无偿债意愿)。
  需经债权人主张清偿,企业无法履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小于负债,且无相反证据。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长期亏损、资金严重不足、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
  (二)证据要求
  债务人申请:需提交审计报告、财产评估报告等证明资产状况。
  债权人申请: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依据。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申请与审查流程
  法院审查重点
  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原因(双重标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证据充分性(如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
  程序衔接
  执转破程序: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如南京中院处理的某控股集团12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审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实质合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团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涉及122家关联企业。
  处理:法院认定各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资化解债务近1000亿元。
  启示:关联企业破产需平衡效率与公平,实质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转,最大化债权人利益。
  案例2:深圳首宗个人“执转破”案(2025年)
  案情:林某因投资失败负债140万元,经执行程序后申请个人破产。
  处理: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林某按月偿还债务,保留必要生活支出。
  启示: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程序衔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法治化救济途径。
  三、特殊情形与实务建议
  (一)小额债务申请破产
  法律未设数额门槛:破产申请核心在于财务状况,而非欠债数额。
  实务标准:即使债务较小,若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可申请破产。
  (二)关联企业破产
  实质合并规则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可合并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南京中院处理的某科技集团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通过程序协同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债权人保护:合并重整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债权人维权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受偿权利,需关注管理人公告。
  监督财产分配: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是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或重生的关键路径。2025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债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确保破产制度公平执行。企业需合规申报财产,债权人应主动参与程序,共同维护破产制度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