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供货商的欠款如何追回?2025年最新程序指南
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一)申报时效与流程
申报期限: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在30日内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费用
申报材料:
债权证明(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债权计算明细表
(二)债权类型与优先级
债权类型 |
清偿顺序 |
典型情形 |
破产费用 |
第一顺位 |
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
职工债权 |
第二顺位 |
工资、社保、补偿金 |
税款债权 |
第三顺位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普通债权 |
第四顺位 |
供货商货款、借款 |
劣后债权 |
最后顺位 |
惩罚性赔偿、罚款 |
二、供货商的维权策略
(一)破产前的预防措施
合同条款设计:
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供货商
增加"连带责任保证"条款:要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应收账款管理:
定期对账并取得债务人确认
购买信用保险转移风险
(二)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保护
取回权行使:
供货商可要求取回未交付的货物
已交付货物可主张"别除权",优先受偿
重整程序中的参与:
供货商可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深圳案例:供货商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得企业股权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成功追回案例
江苏常州案例:
供货商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别除权",成功取回价值500万元的机械设备
法院认定设备未交付使用,供货商享有取回权
浙江义乌案例:
供货商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得破产企业30%股权,最终通过企业重整实现债权
(二)失败案例警示
未及时申报债权:
广东中山某供货商逾期申报债权,导致120万元货款无法受偿
证据不足败诉:
北京朝阳某供货商仅提供送货单,未提供对账单,法院驳回债权确认请求
本文依据2025年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地方司法实践,系统解析夫妻债务认定及破产债权处理全流程法律风险。建议债权人在遭遇不公待遇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