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的限制与应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新规则
时间:2025-07-14 11:05:56   作者:
   2025年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的限制与应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新规则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是常见维权方式。然而,2025年《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对代位权诉讼的行使设置了新的限制。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系统梳理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的限制及债权人应对策略。
  一、代位权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然而,在破产程序中,代位权诉讼的行使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特殊规则:
  诉讼程序的中止与恢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作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需等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审理。
  管理人接管后的权利行使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代位权诉讼。若管理人认为继续诉讼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可申请法院恢复审理;否则,可申请撤回诉讼。
  二、2025年新规对代位权诉讼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根据2025年《民法典》司法解释,破产程序启动后,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中断。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若代位权诉讼的标的额超过破产财产的5%,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大额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执行程序的中止
  即使代位权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债权人也不得单独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财产需统一分配,债权人仅能按破产程序受偿。
  三、债权人应对策略:如何在限制下实现权利救济?
  提前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可推动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或调整诉讼策略。
  与管理人协商诉讼策略
  债权人可与管理人沟通,说明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重要性。若管理人同意继续诉讼,债权人可协助提供证据材料,加速诉讼进程。
  利用破产撤销权维护权益
  若次债务人在破产前六个月内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财产。
  四、典型案例解析:2025年浙江某贸易公司破产案
  该案中,债权人A公司在债务人B公司破产前,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次债务人C公司支付的货款。破产管理人接管后,以该支付行为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货款。法院审理认为:
  次债务人C公司在破产前六个月内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依法应予撤销;
  债权人A公司需返还已获支付的货款,该货款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结语
  2025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对代位权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设置了更严格的限制。债权人需积极适应新规则,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协商等方式,在限制下实现权利救济。法律通过平衡债权人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构建了更公平、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