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清算组成员选任规则与破产追债实务指南
时间:2025-07-14 10:32:02   作者:
   公司自行清算组成员选任规则与破产追债实务指南
  2025年北京企业自行清算案件中,因清算组选任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占比达41%。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北京地方标准,系统解析自行清算组成员的产生规则与破产追债策略。
  一、自行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1. 选任主体与资格
  选任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
  资格要求
  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优先选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北京朝阳区案例要求至少1名专业人员)
  典型案例:海淀区某公司清算组因未包含财务人员,被法院裁定重新选任(2025年京0108民初345号案)
  2. 组成结构与职责
  人数要求:3-15人(北京地方标准建议5-7人为宜)
  职责划分
  清算组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清算组
  财务小组:负责资产清查与债务核对
  法律小组:处理诉讼与债权申报事务
  特殊规定:清算组成员需在《北京晚报》等市级媒体公告(参考2025年京0101破清1号案)
  二、自行清算中的债务追偿
  1. 债权申报与确认
  申报期限: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为主,电子申报需经清算组确认
  异议处理:债权人可对清算方案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清算)
  2. 债务清偿规则
  清偿顺序:与破产清算相同,但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特殊情形
  股东借款:视为普通债权(但有证据证明为资本性投入的除外)
  职工债权:需经劳动仲裁确认(北京高院要求优先清偿)
  三、破产追债的特殊路径
  1. 破产清算中的追债策略
  债权申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申报
  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
  管理人监督:对管理人行为提出异议(需在知道后15日内提出)
  2. 股东责任追究
  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管理人可要求提前缴纳
  人格否认: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参考2025年京0105民初678号案)
  刑事责任:发现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妨害清算罪)
  四、实务操作指南
  清算组合规管理
  建立清算日志,记录每日工作进展
  对重大资产处置需经2/3以上成员同意
  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清算进度
  债权人维权要点
  及时调取公司财务账册(通过法院调取令)
  对异常交易申请撤销权(如《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行为)
  利用"执转破"程序衔接执行与破产(北京一中院2025年受理此类案件127件)
  结语:清算程序的市场退出功能
  公司自行清算作为市场退出的重要机制,其规范运作对维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2025年北京法院系统推行的"清算组备案制"与"债权人监督员"制度,为清算程序提供了更透明的制度保障。债权人需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在自行清算与破产程序中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