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债务能否强制执行?最新法律规则与实务解析
时间:2025-07-08 15:27:24   作者: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能否强制执行?最新法律规则与实务解析
  一、破产重整期间债务执行的法定限制
  (一)执行程序的中止与例外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以下情形除外:
  担保债权的优先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盐城某房地产公司案中,抵押权人通过拍卖抵押房产获偿,不受重整程序影响。
  职工工资与社保的特殊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第二顺位优先权,重整期间仍需优先清偿。例如,南京某保理公司案中,职工工资在重整计划中获全额清偿。
  (二)债务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个别清偿的无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否则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例如,北京某企业案中,法定代表人因私自偿还关联方债务被追究刑责。
  新债务的严格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新债务。例如,深圳某保理公司案中,管理人因债务人擅自借款撤销重整计划。
  二、特殊情形下的债务执行规则
  (一)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务包括:
  继续营业的合理支出
  如采购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例如,盐城某建材公司案中,继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费用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包括管理人报酬、审计费用等。例如,南京某科技公司案中,管理人报酬按财产总额的4%计提,优先支付。
  (二)刑事涉案债务的特殊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刑事案件优先审理。例如,某房企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集资被立案,破产程序需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刑事退赔属于普通债权,在职工债权、税款后清偿。例如,盐城某线缆公司案中,刑事受害人与民事债权人按比例获偿。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的合规义务
  财产保管与报告
  债务人需妥善保管财产、账簿,配合管理人调查。违反义务的,法院可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禁止转移资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否则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例如,某房企案中,法定代表人因转移资产被追究刑责。
  (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财产管理方案等,并监督管理人执行。例如,南京某园区管理公司案中,全体债权人同意分期偿还方案。
  异议与诉讼权利
  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税务局通过诉讼确认教育费附加的债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