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申请破产的可行性及欠款追讨策略
时间:2025-07-08 14:36:23   作者:
   强制执行期间申请破产的可行性及欠款追讨策略
  一、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
  (一)执行转破产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破产:
  被执行人资不抵债
  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
  执行案件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申请破产。例如,南京某园区管理公司案中,债权人通过执行转破产获赔。
  (二)破产申请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中止执行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执行程序需中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需解除。例如,上海某金融公司案中,破产受理后,房产拍卖程序暂停。
  债权申报与执行衔接
  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已获执行款项需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二、向破产公司追讨欠款的法律路径
  (一)债权申报与参与分配
  申报材料与期限
  债权人需在破产公告后30日至3个月内申报,提交执行依据、债权证明等材料。例如,深圳某保理公司案中,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获赔25%。
  管理人审核与异议处理
  管理人需在30日内完成审核,债权人不服可15日内起诉。湖南某虚假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性质。
  (二)特殊情形的追偿策略
  股东未缴出资的追缴
  根据《公司法》第54条,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需加速到期缴纳认缴出资。例如,太原某家政公司案中,法院判决股东在未出资的3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的追责
  若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法院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中,某房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股东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三、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债务人的合规义务
  财产保管与报告
  债务人需妥善保管财产、账簿,配合管理人调查。违反义务的,法院可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禁止个别清偿
  除有益于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外,擅自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某房企案中,法定代表人因转移资产被追究刑责。
  (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并监督管理人执行。南京某园区管理公司案中,全体债权人同意分期偿还方案。
  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
  若发现管理人故意隐匿财产或股东恶意转移资产,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某税务局通过诉讼确认教育费附加的债权性质。
  通过上述法律程序与实务操作,强制执行期间申请破产及欠款追讨可实现公平清偿,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市场资源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