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司法实践与操作指引
时间:2025-07-07 10:33:13   作者:
   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司法实践与操作指引
  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一)根本违约
  根据2025年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需同时满足: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违约后果不可补救
  违约方拒绝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案例显示,某住宅项目因承包方使用不合格钢筋导致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发包方经鉴定确认后成功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可解除合同。某案例中,承包方在开工前明确表示无力垫资,发包方及时解除合同并获法院支持。
  (三)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需同时满足: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
  某滨海项目因台风导致停工120天,超出合同约定的90天宽限期,发包方成功解除合同。
  二、解除程序的合规要求
  通知义务: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某案例中口头通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异议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方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
  财产处理: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需经质量鉴定合格方可支付工程款,某案例中未验收工程被扣减30%工程款。
  三、新型争议的司法认定
  BIM技术应用争议:某项目因设计模型与施工模型不一致导致返工,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施工单位的模型审核义务可减轻其20%责任。
  装配式建筑争议:构件生产误差超过5mm时,发包方可要求更换构件并追究违约责任,某案例中误差3mm被法院认定为合理范围。
  四、风险防范的操作建议
  合同条款设计: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解除权行使需同时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证据固定:建立违约行为台账,记录发生时间、影响范围、补救措施,并经第三方公证。
  争议解决:优先选择仲裁方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已建立合同解除案件快速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