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成功后:原债务退还规则与操作指引——从《企业破产法》到司法实践的债务处理全解析
时间:2025-06-25 17:27:42   作者:
   破产重整成功后:原债务退还规则与操作指引
  ——从《企业破产法》到司法实践的债务处理全解析
  在破产重整中,债务如何处理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及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纪要》,本文系统解析重整成功后原债务的退还规则,为债权人、投资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南。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与债务承担规则
  重整计划的批准与生效
  表决规则:各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表决,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2/3以上(《企业破产法》第84条);
  法院强制批准:对未通过的组,法院可综合平衡后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第87条)。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强制批准计划,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
  债务承担的两种模式
  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债权人成为股东(《企业破产法》第85条);
  延期清偿:约定分期偿还、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92条: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重整计划可调整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外的债权。
  二、原债务退还的实务路径与操作要点
  担保债权的处理
  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剩余债权处理:担保财产不足清偿的,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案例解析:2025年上海某房企重整案中,银行担保债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剩余债权按10%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的退还规则
  全额清偿:对小额债权可能约定全额清偿;
  比例清偿:对大额债权约定分期偿还,如首期30%,剩余三年内付清;
  零清偿:对劣后债权可能约定不清偿。
  实务提示:2025年北京某贸易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按15%比例清偿,未获清偿部分免除。
  特殊债权的处理
  职工债权:原则上全额清偿,可约定延期支付(《企业破产法》第82条);
  税收债权:可约定分期偿还,但需税务机关同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风险提示:2025年广州某制造企业重整案中,因未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重整计划被法院驳回。
  三、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范
  重整计划执行争议
  执行监督: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需定期报告(《企业破产法》第89条);
  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的,法院可裁定终止执行,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条)。
  实务建议:2025年杭州某供应链公司重整案中,因债务人未按期支付首期款项,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债务人违约救济
  申请仲裁或诉讼:对债务人未按计划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据重整计划申请强制执行;
  主张损害赔偿:如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最新动态: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纪要》明确,对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主动启动审计程序。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重整计划审查要点
  清偿率测算:对比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评估重整方案合理性;
  资金来源审查: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融资协议条款。
  债权人权利行使
  表决权行使:对清偿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行使表决权;
  异议权行使:对损害权益的条款,在表决前提出书面异议。
  程序衔接策略
  预重整机制:在正式重整前,通过庭外重组谈判降低程序成本;
  交叉担保处理:对关联企业债务,通过实质合并重整提高清偿率。
  结语
  破产重整成功后的债务处理需兼顾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重生需求。债权人需通过审查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监督执行等路径,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在破产审判市场化背景下,法院对重整计划可行性的审查将持续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