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这些法律后果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5-06-17 14:13:47 作者: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这些法律后果你必须知道
——解析《公司法》第88条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联动风险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2024年《公司法》第88条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规则。本文结合实务案例,系统解析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
一、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民事责任
转让方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88条,若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仍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在(2025)京01民初789号案中,法院判决原股东对公司10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受让方责任:
若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实缴出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若受让方能证明“善意”,可免责。
特殊情形:瑕疵出资转让:
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否知情,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公司法》第252条,对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股东处以虚报金额5%至15%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若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追责边界: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虚假出资罪”,明确虚报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但需注意,若股东在案发前补足出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实务中的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
转让方角度: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并保留出资催告记录;
对未届期出资,可约定由受让方提前缴纳,避免补充责任。
受让方角度: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对出资真实性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
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调,重点核查实缴出资证明、银行流水。
债权人角度:
在债权发生时要求股东提供“实缴出资担保”,突破有限责任;
发现股权转让后,及时申请法院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结语: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带病退出”的高风险操作。随着《公司法》修订强化出资监管,股东需以“终局责任人”的心态审视交易,而受让方则需以“买方尽调”的思维防范风险。在法律框架内,股权转让不仅是权利让渡,更是责任划分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