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代持股权的司法认定:债权人权利如何实现?
时间:2025-06-17 13:57:00   作者:
   债务人代持股权的司法认定:债权人权利如何实现?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实务适用
  债务人代持股权时,债权人能否直接执行该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何保护?2024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与《民法典》第65条的实施,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新规则。本文结合实务案例,系统解析债务人代持股权的司法认定与债权人权利实现路径。
  一、债务人代持股权的法律效力认定
  代持协议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违规经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以代持规避限购政策)。
  实务案例:在(2025)沪01民终1234号案中,法院因代持协议涉及“规避外资准入限制”,判决无效。
  实际出资人的显名条件
  实际出资人需同时满足: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表决)。
  二、债权人执行代持股权的实务路径
  执行名义的取得
  债权人需先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对债务人的债权。在(2025)粤03执异567号案中,法院因债权人未提供生效判决,驳回执行申请。
  代持股权的查封与拍卖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拍卖时,实际出资人可提出“执行异议”,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债权人对代持事实明知
  若债权人在交易时已知代持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无法执行代持股权。
  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救济策略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在执行标的查封后15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执行。但需注意,若代持协议无效,该请求将被驳回。
  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根据代持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因股权被执行导致的损失。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通过代持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请求法院撤销代持协议。
  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债权人角度
  在交易前核查债务人名下股权,并关注“隐名持股”线索;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禁止代持”条款,扩大担保范围。
  实际出资人角度
  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禁止转让”“禁止抵押”等限制条款;
  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股东身份。
  结语:债务人代持股权是“隐形的资产转移工具”,而债权人执行则是“穿透式权利主张”。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强化代持协议效力审查,实际出资人需以“显名化”为目标设计代持结构,而债权人则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调查债务人财产。在法律框架内,代持不仅是财富管理手段,更是权利归属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