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受损维权指南:这些诉讼请求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5-06-17 13:47:58 作者:
股东权益受损维权指南:这些诉讼请求你必须知道
——从《公司法》修订看股东权利救济的实务路径
股东权益受损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权?2024年《公司法》修订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实施,为股东提供了更丰富的救济工具。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股东可提起的六大核心诉讼请求及实务要点。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适用情形:
当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如自我交易、挪用资金、篡夺商业机会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88条提起代表诉讼。在(2025)沪01民初1234号案中,法院判决董事返还公司资金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
需履行“前置程序”: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遭拒后方可自行起诉;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与间接损失(如商业机会损失)。
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适用情形:
对存在“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6条,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例如,在(2025)粤03民终567号案中,法院因决议未通知小股东参与表决,判决撤销该决议。
实务要点: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逾期丧失权利;
对“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实质的,法院可能驳回撤销请求。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适用情形:
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57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核心资料。2024年修订将知情权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并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
实务要点:
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
若公司拒绝,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公司承担律师费。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
适用情形:
对“公司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项,异议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89条,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在(2025)京01民初789号案中,法院判决公司以评估值1.2倍回购股东股权。
实务要点:
需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
协商不成时,应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
适用情形:
对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可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变更条款。例如,在(2025)沪02民终2345号案中,法院因转让方隐瞒债务,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实务要点: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对“阴阳合同”等逃税行为,可同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适用情形: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2025)粤03民初678号案中,法院判决控股股东赔偿小股东因关联交易导致的损失300万元。
实务要点:
需证明“因果关系”与“损失金额”;
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责任人转移资产。
结语:股东权益受损时,诉讼请求的选择直接决定维权成效。随着《公司法》修订强化股东权利救济,股东需以“组合拳”思维设计诉讼策略,从代表诉讼、决议撤销到知情权行使,构建全方位保护网。在法律框架内,维权不仅是利益争夺,更是公司治理规则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