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归属:法律视角下的责任划分
时间:2025-06-17 13:36:14 作者:
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归属:法律视角下的责任划分
——解析《公司法》第88条与《民法典》第61条的适用规则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新股东能否主张“债务隔离”?2024年《公司法》第88条与《民法典》第61条的实施,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答案。本文结合实务案例,系统解析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归属规则。
一、股权转让对债权债务影响的法律原则
内外有别原则:
对内关系: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仍需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对外关系: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债务披露与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1条,若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债务,新股东可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例如,在(2025)沪02民终2345号案中,法院判决隐瞒债务的原股东赔偿新股东损失300万元。
特殊债务的承担规则:
劳动合同债务: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者权益,公司仍需履行工资、社保等义务;
税收债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股权转让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未缴税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连带承担。
二、实务中的责任划分案例解析
未届期出资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88条,若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仍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2025)粤03民初678号案中,法院判决原股东对公司10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方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若受让方能证明“善意”,可免责。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23条,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若新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25)京01民终3456号案中,法院因新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判决其对公司8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务操作建议
原股东角度:
在股权转让前完成实缴出资,避免“未届期出资”风险;
对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披露,并保留书面披露记录。
新股东角度: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债务承担”条款,约定原股东对未知债务的赔偿责任;
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税务、法律尽调,重点核查或有负债。
债权人角度:
在债权发生时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突破公司有限责任;
发现股权转让后,及时申请法院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结语: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的“常规操作”,但债权债务的归属却是“技术活”。随着《公司法》修订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原股东需以“终局责任人”的心态审视交易,而新股东则需以“买方尽调”的思维防范风险。在法律框架内,股权转让不仅是权利让渡,更是责任划分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