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被驳回?这些情形下法院不会宣告破产
时间:2025-06-17 11:09:38 作者:
企业破产申请被驳回?这些情形下法院不会宣告破产!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实务适用边界
法院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债权人的命运。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108条新增“破产原因消除”的认定规则,本文结合实务案例,系统梳理不予宣告破产的五大核心情形。
一、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与实务认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4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恢复信用。在(2025)京01破终123号案中,法院因企业完成“债转股”重整计划,拒绝宣告破产。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若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不得宣告破产。但需注意,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民法典》第147条)。
破产原因消除:
新规明确,若企业在破产申请后、宣告前,通过资产处置、引入投资人等方式消除破产原因,法院应驳回破产申请。例如,在(2025)沪03破申456号案中,法院因企业获得战略投资,裁定“破产原因消除,不予宣告破产”。
不符合破产原因:
若法院审查发现企业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情形,将直接驳回申请。实务中,常见驳回理由包括“审计报告不实”“债权金额争议”等。
恶意破产情形:
对通过虚假诉讼、隐匿财产等手段“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裁定不予宣告破产,并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二、实务中的程序对抗策略
债务人角度:
在破产申请后积极引入投资人,通过“预重整”机制提前消除破产原因;
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指定第三方机构重新审计。
债权人角度:
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原因消除”证据,从“资金来源合法性”“交易真实性”等角度提出质疑;
申请法院调取企业银行流水、税务记录,核查是否存在财产转移。
三、不予宣告破产的后续影响
企业信用修复:
若法院裁定“不予宣告破产”,企业可依据《信用修复办法》第15条,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恢复融资能力。
债权人权利救济:
对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申请执行监督。
四、实务建议:如何避免破产申请被驳回?
债务人自救策略:
在破产申请前完成资产审计,确保“资不抵债”证据充分;
提前与主要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庭外和解”,降低被驳回风险。
债权人防范对策:
在交易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确保债权到期后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发现异常及时申请“执行转破产”。
结语:不予宣告破产的裁定,既是对企业重生机会的肯定,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潜在威胁。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强化“破产原因消除”的认定规则,企业需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则需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程序监督。在法律框架内,破产程序不仅是危机处理工具,更是市场主体信用重建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