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指南:资金困境下的法律风险防控
时间:2025-06-08 14:31:24   作者:
   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指南:资金困境下的法律风险防控
  建筑企业普遍面临垫资施工压力,协议签订环节的风险防控直接决定项目生死。本文以《民法典》合同编为核心,结合2025年最新行业政策,解析工程承包协议中资金条款的顶层设计、履约担保的创新应用及违约救济的实战策略,为企业构建全周期风险管理体系。
  一、工程承包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
  (一)付款节点的科学设置
  里程碑付款法:将工程进度细化为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等节点,每个节点设置明确验收标准;
  过程结算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住建部2025年《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7条);
  付款条件豁免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工程量超过15日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申报值(《民法典》第159条)。
  (二)履约担保的组合运用
  保证金替代方案:优先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降低资金占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5条);
  连带责任担保:要求发包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壁垒;
  在建工程抵押:对政府投资项目,可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
  二、资金困境下的创新应对策略
  (一)供应链金融的嵌入
  保理融资模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前变现工程款(《民法典》第761条);
  供应链票据应用:通过核心企业签发商票,实现上下游资金流转(央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融资:联合金融机构设计“投资+建设”一揽子方案,突破单纯施工利润瓶颈。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则
  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发包人提供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确保工程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审计风险防范: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效力,防止行政审计干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465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专用账户,承包人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避免连带清偿风险(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三、违约救济的实战策略
  (一)停工权的行使边界
  法定停工情形: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超56日的,承包人可停工(《民法典》第803条);
  停工损失索赔:需固定窝工人员、机械闲置等证据,按“实际损失+合理利润”主张赔偿;
  复工程序设计:停工后需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设定复工条件,避免被认定为擅自停工。
  (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逾期丧失优先权(《民法典》第807条);
  受偿范围: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劳务、材料费用,不包括利润、违约金;
  实现方式:优先选择协议折价,次选拍卖变卖,避免司法评估折价损失。
  四、争议解决的顶层设计
  仲裁条款的个性化设计:约定“仲裁+调解”双轨制,引入行业专家参与争议评审;
  财产保全的提前布局:在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
  执行难的系统破解:利用“智慧执行”APP实时查询发包人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结语:法治化营商环境下的企业生存之道
  当前,建筑行业正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型,2025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将企业信用评级与投标资格直接挂钩。在此背景下,工程承包协议已从“施工合同”升级为“金融工具”,企业需构建“法律+财务+商务”复合型风控体系。建议企业设立法务风控部门,定期开展协议合规审查,同时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协作,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