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能获赔吗?
时间:2025-06-06 16:27:46 作者: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能获赔吗?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赔偿问题长期困扰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构建的规则体系,对经济补偿的计算、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特殊情形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统解析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赔偿规则。
一、经济补偿的法定计算标准
基数核定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加班费、特殊津贴需单独列明;
(3)病假、停工期间工资需按最低工资80%补足。
某劳务派遣员工维权案中,法院将年终奖、交通补贴纳入计算基数,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8.2万元。
年限计算规则
对“逆向派遣”等特殊情形,采用“穿透式”年限计算:
(1)关联企业派遣: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虚假派遣:对用工单位直接招聘后转为派遣的,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3)退回再派遣:对用工单位退回后未安排工作的期间,计入工作年限。
某制造企业劳务派遣案中,法院认定劳动者在关联公司的5年工龄,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上限封顶规则
对高收入劳动者,实行“双封顶”限制:
(1)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
(2)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某金融行业劳务派遣案中,劳动者月工资10万元,法院按社平工资三倍(28.920元)计算12年,总额较普通员工减少60%。
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违法退回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未履行退回程序: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未支付经济补偿;
(2)无正当理由退回: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3)歧视性退回:对“三期”女职工、工伤员工等特殊群体退回。
某物流企业劳务派遣案中,法院认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怀孕员工,判决与派遣单位连带支付赔偿金15万元。
同工同酬的差额补偿
对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差异,可主张同工同酬补偿:
(1)岗位相同: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相当;
(2)贡献相当:工作绩效、出勤率、工作年限相近;
(3)补贴一致:交通、通讯、高温等津贴需一致。
某汽车工厂劳务派遣案中,法院判决用工单位补发同岗位正式工30%的绩效工资差额,累计达18万元。
工伤保险的连带责任
对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
(2)未及时申报工伤:超过30日申报期限;
(3)未足额缴纳社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
某建筑工地劳务派遣案中,法院判决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未缴纳的工伤保险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维权实务指南
证据固定的关键步骤
(1)派遣协议:留存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合作协议;
(2)工资条:核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支付记录;
(3)退回通知:留存用工单位出具的退回书面文件;
(4)同事证言:收集3名以上同事的书面证言。
某员工维权案中,因未留存退回通知原件,法院仅支持部分经济补偿诉求。
维权程序的优先选择
(1)劳动仲裁:对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优先申请仲裁;
(2)诉前调解: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申请法院诉前调解;
(3)财产保全:对可能转移财产的派遣单位,申请法院查封账户。
某研发工程师通过诉前保全冻结派遣单位账户,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追偿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
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1)三期女职工:可主张“三期”待遇及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可主张工伤待遇与违法退回赔偿;
(3)外籍员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特别规则。
某外籍员工劳务派遣案中,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判决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体现属地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