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使用但尾款未结,承包方如何维权?
时间:2025-06-06 15:45:55 作者:
工程已使用但尾款未结,承包方如何维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此类行为可能被视为"视为竣工验收",承包方据此主张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本文结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统解析尾款追偿的实务策略。
一、法律推定的适用规则
视为验收的法定要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需同时满足:
(1)发包人擅自使用;
(2)使用部位为工程主体部分;
(3)使用时间超过合理期限。
某商业广场案中,法院认定甲方开业使用行为构成"视为验收",判决支付95%工程款。
质量责任的例外情形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承包方仍需承担责任:
(1)隐蔽工程验收:需提供分部验收记录;
(2)质量保修期:从实际使用日起算;
(3)重大缺陷报告:对明显质量问题,承包方需书面告知。
某住宅项目案中,法院因承包方未履行隐蔽工程报验义务,判决承担地下室渗漏修复费用。
计价规则的特别约定
对固定总价合同,按"完成比例+签证变更"计价:
(1)完成比例:按已完工程量占比确定;
(2)签证变更:对增加部分据实结算;
(3)下浮让利:对减少部分相应扣减让利。
某医院迁建工程案中,法院按审计确定的87%完成比例,判决支付工程款。
二、尾款追偿的实务路径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方可在工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1)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
(2)受偿范围: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
(3)实现方式: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优先权。
某产业园案中,法院认定承包方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得清偿。
财产保全的创新应用
对可能转移财产的发包方,可申请法院采取:
(1)行为保全:禁止转让、抵押在建工程;
(2)早期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即申请查封账户;
(3)担保置换:对超标的查封,可申请以等值财产置换。
某物流园区案中,承包方通过诉前保全冻结甲方账户,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刑事维权的终极手段
对恶意欠薪的发包方,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立案标准:欠薪金额5万元以上,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证据要求:需提供欠薪凭证、政府责令支付文书;
(3)刑事风险:发包方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某开发商因恶意欠薪12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以房抵债的合规操作
对协商以房抵债的,需注意:
(1)价格公允:不得低于备案价90%;
(2)网签备案: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3)税务筹划:提前规划增值税、契税负担。
某安置房项目案中,法院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要求补缴差价税款。
表见代理的突破路径
对项目部人员擅自确认的债务,可主张表见代理:
(1)外观授权:持有项目部印章或授权委托书;
(2)合理信赖: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交易习惯:符合行业惯例。
某材料供应商案中,法院认定项目部副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总包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破产程序的权益保障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发包方,需及时:
(1)债权申报:在破产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申报;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监督权;
(3)主张共益债务:对继续施工产生的费用,主张优先受偿。
某酒店破产案中,法院认定承包方的续建费用属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结语
在工程量取消索赔与工程尾款追偿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既是权利的守护者,也是程序的规范者。对承包方而言,精准取证、合规签证、适时诉讼,是成功维权的关键;对发包方来说,规范变更程序、防范恶意索赔、积极化解纠纷,方能在建设中防范法律风险。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律人的专业守护。